民國94年1月31日中心會議初訂通過
民國94年2月2日校教評會初訂通過
民國98年12月2日中心教評會第1次修訂通過
民國98年12月17日中心會議第1次修訂通過
民國99年1月20日校教評會第1次修訂通過
民國101年11月26日中心教評會議第2次修訂通過
民國101年12月19日校教評會第2次修訂通過
民國102年1月17日中心會議第2次修訂通過
民國102年8月21日中心教評會議第3次修訂通過
民國102年8月27日中心會議第3次修訂通過
民國102年8月28日校教評會第3次修訂通過
民國103年3月13日中心教評會第4次修訂通過
民國103年3月14日中心會議第4次修訂通過
民國103年4月9日校教評會第4次修訂通過
民國108年3月14日中心教評會第5次修訂通過
民國108年3月14日中心會議第5次修訂通過
民國108年4月24日校教評會第5次修訂通過
民國108年7月11日中心教評會第6次修訂通過
民國108年7月11日中心會議第6次修訂通過
民國108年8月21日校教評會第6次修訂通過
民國110年7月23日中心教評會第7次修訂通過
民國110年7月29日中心會議第7次修訂通過
民國110年8月25日校教評會第7次修訂通過
  • 第一條 建國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設置之。
  • 第二條 本會設委員九至十五人,組成方式及任期如下:
    • 一、當然委員:中心主任、中心各組組長。
    • 二、選任委員:由中心各組普選副教授以上三至五人,其中副教授之人數及因職務關係而擔任當然委員之人數均不得過半;中心各組需製作合格教師選票,並進行全組所屬專任教師普選,選出結果由組長簽章後送中心彙辦;各組並分別置候補委員各一名,逢有委員出缺時,由該組候補委員遞補。
    • 三、委員之任期,當然委員以其所兼現職為準,選任委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 四、本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中心主任兼任,擔任會議主席,中心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出席委員推選一人代理。
    • 五、本會設執行秘書一人,由中心主任助理兼任之,不計入委員人數。
    • 六、本會委員選出後,由中心主任聘請兼任之,均為無給職。
    • 七、本會委員不得同時兼任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 第三條 本會職掌如下:
    • 一、二審有關中心教師聘任、聘期、解聘、停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認定等事項。
    • 二、二審有關中心教師升等、進修資格之事項。
    • 三、二審有關中心教師教學、研究、學術著作及服務貢獻之考核事項。
    • 四、二審有關教師評鑑、教師年度成績考核之評審事項。
    • 五、二審有關中心教師升等未通過申覆事項。
    • 六、二審有關中心教師薪級、延長服務之事項。
    • 七、二審有關中心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聘任、升等之事項。
    • 八、二審有關中心教師重大獎懲事項。
    • 九、其他依法令及本校校務章則應行二審事項。
  • 第四條 本會依職掌,視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但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
  • 第五條 本會開會出席人數應依教師法及本設置辦法之規定出席。委員公出或請假不得由其他人員代理;遇有關其本人及三親等內親屬提會評審事項應自行迴避,有關委員應行迴避時,則不計入出席及決議人數。本會開會時,視事實需要得邀請有關單位主管及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等。本會出席委員及列席人員均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對於議案中之個人資料具有保密義務,不得外洩。選任委員連續三次不出席者,視同放棄職權,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
  • 第六條 本會議決一般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但升等、申覆、資遣等重大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又解聘、停聘、不續聘重大事項,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及第十一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審議通過;有教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審議通過;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十款、第十五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教師有教師法第二十七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教師涉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或第十五條第一款至第二款情形者,本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暫時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教師涉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一款或第十五條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者,本校認為有先行停聘進行調查之必要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暫時予以停聘。經調查屬實者,由本校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暫時予以停聘應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審議通過。 教師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解聘。 教師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由本校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教師有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之情形之一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由本校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如議案須投票決定者,則採無記名法行之,並以一次票選為限,遇空白票或廢票視為不同意。逢審查教師升等事宜時,參與評審之委員職級須高於該提出升等審查之教師。而有關本中心教師升等外審,本會應尊重外審教授之專業判斷,不得對申請教師之審查成績以多數決作成決定。教師升等未通過,若有異議得依下列程序提出申覆:
    • 一、升等初審未獲通過者,由組教評會以本校公函通知當事人,若當事人不服,應於收到未通過之書面通知該日起七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中心教評會提出申覆,中心教評會於收到申覆書後,應於四週內開會,並給予申覆教師列席說明之機會,中心教評會認為申覆成立時,應以本校公函送回組教評會再審議;認為申覆不成立時則駁回以本校公函書面通知申覆人。
    • 二、升等二審未獲通過者,由中心教評會通知當事人,若當事人不服,應於收到未通過之書面通知該日起七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校級教評會提出申覆,校級教評會於收到申覆書後,應於四週內開會,並給予申覆教師列席說明之機會,校級教評會認為申覆成立時,應送回中心教評會再審議;認為申覆不成立時則駁回以書面通知申覆人。
    • 三、升等三審未獲通過者,依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辦理。各級教評會對升等申覆未通過者所作之決議均應敘明具體理由。申覆案三審不成立時,若當事人仍不服,得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 第七條 本會議案之審理,依據有關教育法規之規定及本校訂定之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準則辦理。
  • 第八條 基於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及尊重大專院校自主,有關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及資遣案,依三級三審辦理之,各組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案,如事證明確,而各組教師評審委員會所做決議與法令規定顯然不合或顯有不當或違反本校校務章則規定時,本會得依規定審議變更之。即考量上級教評會審議下級教評會決議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之案件,應發揮內部監督機制,有糾正下級教評會認事用法之功能。決議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之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依學校規定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以保障相關人士權益。教師重大事項經三級教師評審委會審議,應以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定為最終確定意見,惟其重大事項並不限於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事項。教師重大事項係包括: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延長服務、資遣原因認定及其他依法令應予審議之事項。依大學法第39條規定,大學對校務資訊,除依法應予保密者外,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得應人民(本校教師、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申請提供之。為落實資訊公開目的,涉及教師工作權之剝奪事項(如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依本校規定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以保障相關人士權益。另教師申請資訊公開部分若涉教評事務範圍等屬私法契約事項者,則由本校訂入本設置辦法及契約中。
  • 第九條 本校三級教評會復議程序及機制,除升等依本辦法第六條申覆規定及程序辦理外,教師重大事項提案經決議通過後,如發現決議案不適當或審議程序具有明顯瑕疵、明顯違背法令規定、情勢變遷或有新資料發現而認為原決議案確實有重新加以研討之必要時,應於原決議案尚未執行前,由教育主管機關來函;或由各級教評會委員一人,於決議後十日內提出,並敘明具體理由,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附議,始得向原決議之教評會提出復議。各級教評會須於復議案提出三十日內開會討論,主席召開復議案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復議案通過),則原決議不予維持,該議案須再重新討論及再表決作成新決議;若復議案不通過,則維持原決議。各級教評會委員未在規定期間內提出復議,則決議案自動生效。對同一案提出復議,若無新資料發現,則以一次為限。
  • 第十條 本會開會應依法據實作詳細會議紀錄,並檢附相關資料提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 定。
  • 第十一條 本設置辦法未盡事宜,均遵照國家法令、教育部規定及本校校務章則規定辦理。
  • 第十二條 本設置辦法經中心教評會初審,中心會議通過,再提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