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通識中心人文社會組、自然科學組務會議初訂 
九十四年二月二日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人文社會組組務會議第一次修訂通過 
一0一年十一月七日人文社會組組務會議通過第二次修訂通過 
102年9月12日人文社會組組務會議第三次修訂通過 
103年3月13日人文社會組組務會議第四次修訂通過 
108年6月14日人文社會組組務會議第五次修訂通過 
110年7月15日人文社會組組務會議第六次修訂通過 
111年6月30日人文社會組組務會議第七次修訂通過
  • 一、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通識教育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訂定通識教育中心人文社會組(含國文、英文、華語、社會、史地及藝術學科)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設置要點。
  • 二、本教評會設委員五至九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 (一)當然委員:組長(兼會議主席)
    • (二)選任委員:由本組組務會議自組內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選任委員四至八人,選任候補委員二人,其中助理教授之人數及因職務關係而擔任當然委員之人數均不得過半。本組合格候選人不足四人時,須由本組組長外聘。由本組依配額製作合格教師選票,進行全組所屬專任教師普選,依得票數高低產生選任委員及候補委員。選出結果由本組組長簽章後正本送人事室彙辦,副本送中心一份,未依規定推選者須退件修正。
    • (三)選任委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 (四)本教評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 (五)本會委員不得同時兼任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 三、本教評會職掌如下:
    • (一)初審本組有關教師聘任、聘期、解聘、停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認定等事項。
    • (二)初審本組有關教師升等、進修資格之事項。
    • (三)初審本組有關教師教學、研究、學術著作及服務貢獻之考核事項。
    • (四)初審本組有關教師升等未通過申覆事項
    • (五)初審本組有關教師薪級、延長服務之事項。
    • (六)初審本組有關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之聘任、升等之事項。
    • (七)初審本組有關教師重大獎懲事項。
    • (八)其他本組依法令及本校校務章則應行初審事項。
  • 四、本教評會依職掌、視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但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
  • 五、本會開會出席人數應依教師法及本設置要點之規定出席。委員公出或請假不得由其他人員代理;遇有關其本人及三親等內親屬提本教評會評審事項應自行迴避,有關委員應行迴避時,則不計入出席及決議人數。本教評會開會時,視事實需要得邀請有關單位主管及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等。本會出席委員及列席人員均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對於議案中之個人資料具有保密義務,不得外洩。選任委員連續三次不出席者,視同放棄職權,得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
  • 六、本教評會之議決一般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以上之同意;但升等、申覆、資遣等重大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又解聘、停聘、不續聘重大事項,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十一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審議通過;有教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審議通過;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十款、第十五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教師有教師法第二十七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教師涉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或第十五條第一款至第二款情形者,本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暫時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教師涉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一款或第十五條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者,本校認為有先行停聘進行調查之必要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暫時予以停聘。經調查屬實者,由本校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暫時予以停聘應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審議通過。 教師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解聘。教師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由本校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教師有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之情形之一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由本校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如議案須投票決定者,則採無記名法行之,並以一次票選為限,遇空白票或廢票視為不同意。逢審查教師升等事宜時,參與評審之委員職級須高於該提出升等審查之教師。而有關本組教師升等外審,本教評會應尊重外審教授之專業判斷,不得對申請教師之審查成績以多數決作成決定。教師升等未通過,若有異議得依下列程序提出申覆:
    • (一)升等初審未獲通過者,由本教評會以本校公函通知當事人,若當事人不服,應於收到未通過之書面通知該日起七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中心教評會提出申覆,中心教評會於收到申覆書後,應於四週內開會,並給予申覆教師列席說明之機會,中心教評會認為申覆成立時,應以本校公函送回本組教評會再審議並書面通知申覆人;認為申覆不成立時,則駁回以本校公函書面通知申覆人。
    • (二)升等二審未獲通過者,依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辦理。升等三審未獲通過者,依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辦理。本教評會對升等申覆未通過者所作之決議均應敘明具體理由。申覆案三審不成立時,若當事人仍不服,得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 七、本會議案之審理,依據有關教育法規之規定辦理並依照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資格評審準則,執行相關評審業務。
  • 八、決議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之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依學校規定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以保障相關人士權益。教師重大事項經三級教師評審委會審議,應以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定為最終確定意見,惟其重大事項並不限於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事項。教師重大事項係包括: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延長服務、資遣原因認定及其他依法令應予審議之事項。
  • 九、本校三級教評會復議程序及機制,除升等依本辦法第六條申覆規定及程序辦理外,教師重大事項提案經決議通過後,如發現決議案不適當或審議程序具有明顯瑕疵、明顯違背法令規定、情勢變遷或有新資料發現而認為原決議案確實有重新加以研討之必要時,應於原決議案尚未執行前,由教育主管機關來函;或由各級教評會委員一人,於決議後十日內提出,並敘明具體理由,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附議,始得向原決議之教評會提出復議。各級教評會須於復議案提出三十日內開會討論,主席召開復議案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復議案通過),則原決議不予維持,該議案須再重新討論及再表決作成新決議;若復議案不通過,則維持原決議。各級教評會委員未在規定期間內提出復議,則決議案自動生效。對同一案提出復議,若無新資料發現,則以一次為限。
  • 十、本教評員會開會,應依法據實作詳細會議紀錄,並檢附相關資料送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二審,再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定。
  • 十一、本設置要點未盡事宜,均遵照國家法令、教育部規定及本校校務章則規定辦理。
  • 十二、本設置要點經本組組務會議通過、報中心及校同意備查後,呈請校長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