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2年1月7日初訂及校務會議審查通過
中華民國92年6月24日第一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4年4月6日第二次校務會議第二次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校務會議第三次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校務會議第四次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校務會議第五次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校務會議第六次修訂通過
- 第一條 建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通識學科相關業務及課程之規劃設計與執行事宜,依據本校組織規程及實際需要,訂定本校「通識教育中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 通識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綜理通識相關業務,由校長聘請中心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之,並得置副中心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襄助中心主任處理中心業務。副中心主任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職級以上專任教師兼任之。
- 第三條 本中心分設共同教學組(以下簡稱共同組;含國文、社會、歷史、藝術及數理學科)及語言中心(以下簡稱語中;含英文、華語學科)。共同組置組長一人、語中置主任一人,綜理教學及相關業務,並得各置組員若干人。組長及主任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教師兼任之。
- 第四條 本中心設通識教育委員會、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中心課程與教學委員會,其設置法規另訂之。
- 第五條 本中心每學期至少召開中心會議一次,並視需要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中心主任擔任主席,共同組組長、語中主任及各學科代表(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組成之,並得邀請本中心其餘教師參加會議。
- 第六條 本中心共同組及語中分設組務會議/語中會議、課程與教學委員會,分別討論各相關業務、課程之規劃、執行與推展。以上會議由各所屬教師組成之,共同組組長、語中主任為主席,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並視需要得召開臨時會議。
- 第七條 本中心共同組及語中各設教師評審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另訂之。
- 第八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Append
通識中心設置辦法_公告版_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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