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一年十月二日行政會議初訂
九十二年九月三日行政會議修訂
九十四年四月六日第二次校務會議第二次修訂通過
一百零九年九月十六日第一次校務會議第三次修訂通過
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日第四次法規會議修訂通過
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三日第一次校務會議第一次修訂通過

 

  • 第一條 為研訂本校通識教育發展方向、實施目標,審查開課計畫及其他有關通識教育之重要事項,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七章第二十五條第十三項規定,訂定本校通識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設置辦法。
  • 第二條 本會委員,組成方式及任期如下:
    • 一、校長、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教務長、各學院院長、進修部主任、體育室主任、語言中心中心主任、通識教育中心各組長。
    • 二、通識教育中心各學科選出之代表、學生代表二人。
    • 三、由中心主任推薦業界、學界校外二~三人,呈請校長遴聘之。
    • 四、各學科代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 五、本委員會均為無給職。
    • 六、本委員會名單呈請校長核定後聘任之。
  • 第三條 本會職掌如下:
    • 一、訂定本校通識教育發展方向與實施目標。
    • 二、制定本校通識課程開課項目。
    • 三、審核通識課程(不含基礎通識)教師開課計畫及科目。
    • 四、其他有關通識教育事宜。
  • 第四條 本會會議每學期召開一次,由校長擔任主席,中心主任擔任執行秘書,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第五條 本會會議開會人數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各項議決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 第六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