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6年11月8日中心教評會初訂通過
民國98年6月25日中心教評會第一次修訂通過
民國100年8月23日中心教評會第二次修訂通過
民國101年8月29日中心教評會第三次修訂通過
民國103年1月6日中心教評會第四次修訂通過
民國105年7月21日中心教評會第五次修訂通過
民國106年2月16日中心教評會第六次修訂通過
民國107年5月22日中心教評會第七次修訂通過
民國110年7月28日中心教評會第八次修訂通過
民國112年1月10日中心教評會議第九次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校通識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係依據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準則、本校兼任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準則制訂及辦理。
第二條 本中心教師得依其專長或專業領域以本準則所定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含教學實踐研究報告)送審資格或升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送審人個人之原創性,且非僅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研究成果著作送審。
二、以外文撰寫者,附具中文摘要,其以英文以外之外文撰寫者,得以英文摘要代之;如國內無法覓得相關領域內通曉該外文之審查人選時,本校得要求該著作全文翻譯為中文或英文。
三、由送審人擇定至多五件,並自行擇一為代表作,其餘列為參考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作。曾為代表作送審者;前經教師資格審定不合格者,重新提出申請時,其送審著作應增加或更換一件以上。
四、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出版或發表者;送審人曾於境外擔任專任教師之年資,經採計為升等年資者,其送審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含教學實踐研究報告)得予併計。
前項各款之專門著作,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為已出版公開發行或經出版社出具證明將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
二、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或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
所定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送審者,其代表作應自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一年內發表,並自發表之日起二個月內,將該專門著作送交本校查核並存檔;其因不可歸責於送審人之事由,而未能於一年內發表者,至多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三年內為限。本中心應查核前項送審人是否確於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期限內發表。而專門著作經審定合格後,不得作為下次送審著作。因可歸責於送審人未發表,或未於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三年內發表者,本中心應駁回其申請,並報教育部;其教師資格尚在教育部審查者,應駁回其申請;其教師資格已審定合格發給教師證書者,由教育部廢止其教師資格,並追繳或註銷該等級之教師證書。
三、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出版公開發行、以光碟發行或於網路公開發行之著作。
以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含教學實踐研究報告)送審合格者,應依本準則規定公開出版發行。但涉及機密、申請專利或依法不得公開,經本校教評會認定者,得不予公開出版或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公開出版。
本中心教師以專門著作之論文類、技術報告(含教學實踐研究報告)送審資格或升等,其門檻規定如下:
一、以專門著作之論文類送審資格或升等之論文,其門檻規定如下:
(一)送審講師資格:須提出論文至少四篇,其中二篇可發表於大學學報、大學學術期刊或大學學院發行之學術期刊(本校或友校非SCI類計二篇),其餘則須發表於本中心指定之期刊。
(二)送審助理教授資格:提出論文至少五篇,其中二篇可發表於大學學報、大學學術期刊或大學學院發行之學術期刊(本校或友校非SCI類計二篇),其餘則須發表於本中心指定之期刊。
(三)送審副教授資格:提出論文至少六篇,其中二篇可發表於大學學報、大學學術期刊或大學學院發行之學術期刊(本校或友校非SCI類計二篇),其餘則須發表於本中心指定之期刊。
(四)送審教授資格:提出論文至少七篇,其中二篇可發表於大學學報、大學學術期刊或大學學院發行之學術期刊(本校或友校非SCI類計二篇),其餘則須發表於本中心指定之期刊。
(五)上述一至四項論文或技術報告最少需有二分之一(含)以上為第一作者。
二、以技術報告送審資格或升等之論文或技術轉移金,其門檻規定如下:
(一)送審講師資格:須提出論文至少三篇,其中二篇可發表於大學學報、大學學術期刊或大學學院發行之學術期刊(本校或友校非SCI類計二篇),其餘則須發表於本中心指定之期刊。
(二)送審助理教授資格:提出論文至少四篇,其中二篇可發表於大學學報、大學學術期刊或大學學院發行之學術期刊(本校或友校非SCI類計二篇),其餘則須發表於本中心指定之期刊;或近三年技術轉移金達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者,採計超過三年者技術轉移金按比例計算。
(三)送審副教授資格:提出論文至少五篇,其中二篇可發表於大學學報、大學學術期刊或大學學院發行之學術期刊(本校或友校非SCI類計二篇),其餘則須發表於本中心指定之期刊;或近三年技術轉移金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採計超過三年者技術轉移金按比例計算。
(四)送審教授資格:提出論文至少六篇,其中二篇可發表於大學學報、大學學術期刊或大學學院發行之學術期刊(本校或友校非SCI類計二篇),其餘則須發表於本中心指定之期刊;或近三年技術轉移金達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者,採計超過三年者技術轉移金按比例計算。
送審之技術報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之主要項目:
1、研發理念。
2、學理基礎。
3、主題內容。
4、方法技巧。
5、成果貢獻。
三、以教學實踐研究報告送審資格或升等之論文,其門檻規定如下:
(一)送審講師資格:送審教師於送審前最近一次教師評鑑成績全中心排序在前70%及教學優良事蹟累積達10點以上、學生成就累積達20點以上,且提出論文至少一篇,可發表於大學學報、大學學術期刊或大學學院發行之學術期刊(本校或友校非SCI類),其餘則須發表於本中心指定之期刊。
(二)送審助理教授資格:送審教師於送審前最近一次教師評鑑成績全中心排序在前70%及教學優良事蹟累積達20點以上、學生成就累積達30點以上,且提出論文至少三篇,其中二篇可發表於大學學報、大學學術期刊或大學學院發行之學術期刊(本校或友校非SCI類計二篇),其餘則須發表於本中心指定之期刊。
(三)送審副教授資格:送審教師於送審前最近一次教師評鑑成績全中心排序在前70%及教學優良事蹟累積達20點以上、學生成就累積達40點以上,且提出論文至少四篇,其中二篇可發表於大學學報、大學學術期刊或大學學院發行之學術期刊(本校或友校非 SCI類計二篇),其餘則須發表於本中心指定之期刊。
(四)送審教授資格:送審教師於送審前最近一次教師評鑑成績全中心排序在前70%及教學優良事蹟累積達30點以上、學生成就累積達50點以上,且提出論文至少五篇,其中二篇可發表於大學學報、大學學術期刊或大學學院發行之學術期刊(本校或友校非SCI類計二篇),其餘則須發表於本中心指定之期刊。
送審之教學實踐研究報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之主要項目:
1.教學實踐研究動機與主題。
2.相關文獻探討。
3.教學設計與研究方法。
4.研究成果及學習成效。
5.方法或應用之創新及貢獻。
四、上述一至三款之論文或技術報告(含教學實踐研究報告)之計算方式及規定為—
(一)發表於SCI、SSCI、EI、ABI、TSSCI、THCI(2008-2015為THCI core)和A&HCI一篇可抵國內一般期刊二篇。
非上述所列SCI、SSCI等七類期刊論文及大學學報暨大學校院級學術期刊,若集中發表於同一期刊(於篇數切割後)達三篇(含)以上,可先採計一篇,其餘篇數折半計算。
(二)TSSCI、科技部期刊評比中文、歷史及哲學學門60級分以上、大陸CSSCI一篇可抵國內一般期刊二篇。
(三)本人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競賽,獲得優勝、優等或前三名之獎項者,其作品可抵國內一般期刊一篇。
(四)每篇著名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或每項新型專利可抵一篇,每項發明專利可抵二篇,每項設計專利可抵半篇。
(五)藝術類之音樂及美術,類別為國內國家級場所公開展覽及演出,可比照第一條抵國內一般期刊二篇,於國內一般場所公開展覽及演出可抵一篇,聯展者評分標準採計50%。技術報告一冊得抵一篇,篇數門檻最多採計三篇(由產學合作、技術轉移案衍生者不在此限),但與專利內容重複者不得列計。
(六)以專書升等者,需經正式出版,通識教育中心人文社會組教師一冊得抵一至三篇(可抵篇數由教評會認定)。其餘教師一冊得抵一篇,但與已採計之論文內容重複者不得列計。
(七)專任教師送審之代表著作須以本校名義發表或出版(專書不在此限),且須為單一作者、第一作者或通信(訊)作者。
(八)每篇論文、每冊技術報告、學術專書及每件專利、作品、成就證明等合著時,所 折抵之篇數切割比例分配如下:
1.單一作者篇數不切割;
2.通信(訊)作者等同第一作者;
3.兩人共同作者,掛名第一位者採計2/3篇,排名第二名採計1/3篇;
4.三人共同作者,排名第一位者採計1/2篇,排名第二名者,採計1/3篇,排名第三者採計1/6篇。
本準則之論文若排名為第四(含)以上作者且非為通信(訊)作者,則不採計篇數。
(九)教學優良事蹟認列如下: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教學優良事蹟獲教學優良教師(每次10點)、獲教學實踐研究計畫(每案20點)、獲教學傑出教師(每次30點)、榮獲教育部獎勵特殊優秀人才之教學類優良教師(每次40點)、榮獲教育部師鐸獎得主(每次100點)。
(十)學生成就認列如下: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指導學生參與全國性或國際性競賽獲 得優勝、優等或前三名之獎項者(每件10點)、指導學生取得專利,發明型專利(每件20點)或新型專利(每件10點)。
(十一)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獲教育部補助深耕方案到業界服務者,以實務技術報告升等時,到業界服務半年者可抵國內一般期刊一篇,一年者可抵國內一般期刊二篇。
第三條 本準則如有未盡事項,悉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準則、本校兼任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準則辦理。
第四條 本準則經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